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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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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禁止非法转让土地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理利用土地,是对立统一的事物。因为自由买卖土地、非法买卖土地,会动摇根本的社会制度,导致经济社会动荡不安,加剧两极分化和绝大多数人倾家荡产。这也是从无数历史教训中得出的总结。

    但是,从以往的房地产建设中探索出了一些经验,土地使用权完全不流转也有许多弊端。这样的话,等于是捧着金饭碗要饭,宝贵的土地资源白白浪费掉了。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个技术活,宪法只是给出一个大物权政策。至于其他的具体规定,交给专门法来处理。

    宪法第10条的规定,看得出来,限制自由买卖土地和转让土地是主格调。这种立法旨意,对于其他法律也会言听计从。

    2.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专门限制

    土地管理法2条第3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管理法秉承宪法的旨意,搞了同样意思的翻版,同样是对于土地使用权的限制作出了原则规定。以非法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主要表现为:非法改变农用地为建设用地,或者非法地将未利用地用于建设用地,非法侵占、圈占、囤占土地和非法买卖土地。

    特别是某些问题富翁、落马富翁,带头大量地非法侵占、买卖土地,极大地破坏了土地商品经济秩序,对于经济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教训是十分深刻的。个别的国土、规划、房屋管理人员带头违反宪法、土地管理法的原则规定,内外勾结,上下其手,沆瀣一气。所有这些,充分证明了非法转土地和土地使用权的现象,过去是、现在是、将来还是重点打击的对象。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禁止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关系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一部内容完整的专门法、特别法。因为转让房屋必然涉及到转让土地使用权,故顺理成章地成为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打法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以其专业性概括了几种情形不得流转(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限制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承认,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均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流转,但有相当多的限制条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其流转限制条件是:(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以上两个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条件,必须是同时具备的条件,也是法定的要件,缺一不可。

    以上条款名义上明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实际上是暗指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包括房屋的预售。如果不认真分析,望文生义,容易将意思搞混淆甚至于颠倒主次关系。

    要注意“转让房地产时”这种时间要件和行为要件上的联系。简言之,不是“转让房地产时”,就不能转让土地使用权;因为“转让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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