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财产是全民所有的财产,而真正的财产所有权人是全体人民,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是制度信托所有权人。因为建设用地是国家的,建筑物所有权也是国家的,并且因为他们都是制度信托所有权人,故建设用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建的建筑物所有权都是国家的,并且物权架构是“国家土地制度信托所有权兼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己建设的建筑物(制度信托)所有权”。
制度信托所有权,亦称制度化定型化信托所有权,是律定的信托所有权,即依据物权关系发展规律确定的信托所有权。这种信托所有权不一定需要合同约定,也不一定需要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但需要依据物权关系的发展规律来确定。一般的信托所有权,则需要依据合同约定来行使。
制度信托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制度信托所有权中存在的制度信托建设用地使用权,其物权主体属相与制度信托所有权的属相是一样的。与建筑物制度信托所有权结合起来时,重心落在制度信托建设用地使用权上。
2.他建式建筑物所有权
(1)民事主体的他建式建筑物所有权
他建式建筑物所有权,又称后设式建筑物所有权,指权利人通过流通、交换、分配、享用、消费等领域或者赠予等办法取得的建筑物所有权。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不为自己所建,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是直接从国家取得,而是通过一定的途径辗转取得。国有土地上的他建式建筑物所有权,对于民事主体而言占大多数比例。绝大多数新业主是没有资格与能力取得国有建设用地自己建设房屋的,只能通过购买房屋取得建筑物所有权。
本条款“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的规定,可能暗含了“他建式建筑物所有权”。在出让土地上形成的他建式建筑物所有权称之为“出让地他建式建筑物所有权”;在划拨土地上形成的他建式建筑物所有权称之为“划拨地他建式建筑物所有权”。
以上是一般民事主体的自建式建筑物所有权,其自身的物权架构是“购买或者意外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购买或者意外取得的建筑物所有权”。
意外取得,包括继承式、赠与式、交换式和享用式、抵押式取得的建筑物所有权并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式(收益租赁权)、借用式(使用租赁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收益租赁权、使用租赁权等,是从“他建式建筑物所有权”派生出来的用益物权、用益权或占用权、单一使用权。按照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推定,“自建式建筑物所有权”的所有权人不能成立自相矛盾的物权。如自己是建筑物出租人、又是建筑物承租人,自己是建筑物所有权人、又是建筑物用益物权人等,这是不可能存在的“一物多权主义”倾向。
(2)国事主体的他建式建筑物所有权
国事主体的他建式建筑物所有权,统称为“国家制度信托的他建式建筑物所有权”,也分为“国家制度信托的出让地他建式建筑物所有权”和“国家制度信托的划拨地他建式建筑物所有权”。其自身的物权架构是“国家土地制度信托所有权兼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他人建设的建筑物(制度信托)所有权”。
总之,这种他建式建筑物所有权,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比较复杂,可存在的情形是:
一是外部物权交换的他建取得。如一般民事主体的物权人从国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造建筑物,把部分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移交给国家机关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
二是内部物权交换的他建取得。如某甲国家机关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从某乙方国家机关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造建筑物,把部分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移交给某乙方国家机关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
理论上甲乙两个国事主体都是国家法人制度信托所有权人,但国家财政分税分益制的缘故,双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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