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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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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人对于土地用途变更的限制是必不可少的制度之一。

    第四,土地资源专控论。

    众所周知,中国是全世界人口最多、土地资源是最紧缺的,故对于全国的土地资源必须严格的采取专控、专制制度。不过,俄罗斯是全世界人均土地资源最多的国家,而且是土地私有制、自由制国家,同样采取严格的采取专控、专制制度。俄罗斯总统普金说过,俄罗斯的土地很多,但没有一寸是多余的。俄罗斯民法典承认自治组织和私人的“永久”土地所有权,但在两年内不合理利用土地的所有权人,联邦政府和自治组织可以依法没收其土地所有权。

    第五,土地用途法制化论。

    土地用途法制化是保障土地用途及其变更管制制度的中心环节和最终屏障。这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多达200多部,其密集性程度是史无前例的。

    土地用途及其变更管制,是世界各国特别是工业化、城市化国家所面临着的最重要的管理制度。中国义无反顾地将建设用地所有权始终定位为国有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卓有成效地展开一系列的土地管制,毫无疑问,这是符合马克思土地国有化原理的,是非常正确的制度设计。

    二、土地用途及其变更管制

    解读土地用途及其变更管制,我们可以从以下问题中找到一定的法理根据。

    1.其是社会主义国家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根本要求

    一般人会同意这一观点,即既然建设用地所有权是国家的,当然应当接受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政令。那么,我们更应当知道,土地用途及其变更管制,是社会主义国家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根本要求。

    如果我们将全国的土地所有权比作一个巨大的蛋糕,那么,这块大蛋糕肯定是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既然土地所有权是共有的,就不能由少数人霸占而独有。否则,一小部分人独享大蛋糕,而绝大多数人见不到也吃不到蛋糕,这就是极不公平合理的,必须坚决地毫不留情地废除这种极不公平合理的土地所有权制度。而且,社会主义国家完全有条件、有能力实现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彻底铲除土地所有权私有化这个大毒瘤,实现土地资源大蛋糕的相对公平合理的分配。

    马克思于1872年3~4月发表在《国际先驱报》第11号,有一篇最著名的文章,叫做《论土地国有化》,发表了许多十分精辟的论述。文章最末一段,马克思对于土地国有化寄予了厚望:

    土地国有化将使劳动和资本之间的关系彻底改变,归根到底将完全消灭工业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农业、矿业、工业,总而言之,一切生产部门将逐渐地用最合理的方式组织起来。生产资料的全国性的集中将成为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自觉地从事社会劳动。这就是十九世纪的伟大经济运动所引向的人道目标。(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454页)

    马克思所论述的“土地国有化”,实指“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简称。在篇首,马克思开诚布公地说:“土地所有权——一切财富的原始源泉,现在成了一个大问题,工人阶级的未来将取决于这个问题如何解决。”土地的问题,土地所有权问题和土地用途、土地利用问题,是一个长期困扰法学家、哲学家、政治经济学家的头等重大的问题。

    毫无疑问,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或者是资本主义国家,无论是计划经济国家或者是市场经济国家,这个问题处理得当,可以解决许许多多的社会矛盾。否则,倘若处理不当,政治危机、经济危机、社会危机就会如影随形,一发而不可收拾。譬如,1990年代的日本房地产经济危机,2008年美国房地产次贷的金融危机,以及西方许多发达国家的政府赤字危机等等,都可以土地所有权私有化中找到因由。然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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