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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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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形式。但不能保证这种形式能够完全生效,完全生效必须在登记之日起全面生效。

    三是登记主客体对象不同。

    登记生效主义的主客体,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使用权人。因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三大总类土地使用权中最有价值、最具活力的一类使用权,恰恰又是最容易改变土地用途、脱离国家监管的一类问题复杂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多年来的土地管理经验证明,国家作为土地出让人,必须要严格管制这一类土地使用权人。其中,实行登记生效主义法律要件,是严格管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登记对抗主义的主客体,是农用土地及其使用权人。对于此类登记生效的主客体,本来也是应当统一到一级登记生效要件范畴之中的,鉴于考虑村、组组织成员的自治权利可以放宽要求,才降低至二级登记生效要件范畴之中的。如果对于其登记生效的软约束作一番考察,会发现有很多意料不到的问题的。农村地区有许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也有一些土地流转不规范的。其原因在于,疏于登记管理,导致出现了不能实时跟踪控制,出现了许多纰漏;有的地方,弱势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了很大的损害。

    不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均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法律要件,这一点又是相同的做法。由此可见,既然农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可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法律要件,一般的农用土地使用权流转,也是可以采登记生效主义法律要件的。

    为什么要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农用土地使用权登记作比较呢?因为许多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由农用土地使用权转化而来的,即国家通过征收农用土地,然后通过各种形式的出让,形成了建设用地。也就是说,许多农用土地也就成了建设用地的储备土地,了解两种土地登记的效能与法理基础,可以增进改进土地登记制度的理性和信心。

    二、物权法的本义

    物权法第139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关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本条款,是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生效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从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之日起设立。

    对于本条文的含义,可以作出以下几点补充说明。

    第一,所谓“建设用地使用权”,实为“国有性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与农村农民组织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是不相同的。以招标、挂牌、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公开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很高经济价值与物权价值的用益物权,在各类用益物权中独树一帜,鹤立鸡群,在拉动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方面均效果显著。以划拨形式设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发挥充分的作用,每个国家每个地区也需要大量的享用型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满足人们最基本的生产生活的需要。

    第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民组织宅基地使用权,首先由制度物权法或者说政策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其次由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最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所有制制度,其次是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等物权关系制度。以招标、挂牌、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公开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标准的也是最重要的不动产用益物权,其与建筑物、构建物所有权形成“房地合一”式的复合财产权,在不动产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者确认、公示、保护、限制和规范、调整等各个环节均以“双重性权利”处置。以划拨形式设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本上是享用型土地使用权,或者是制度信托所有权、制度信托用益物权、制度信托用益权、制度信托单一占有权、制度信托单一使用权之类的享用权。广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包括农民组织宅基地使用权、农民组织建设用地使用权,但这两类建设用地是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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