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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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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重新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需要签订合同,而是通过“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形式,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和其他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也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登记手续、签订合同。在现行的政策法规中,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全是无偿使用的土地,有的存在前期是免费使用的,优惠期限过后即采取有偿使用方式的。出租宗地属于原划拨(承租)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手续的,应重新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出让方交纳出让金等费用。

    以出让方式,或者以划拨方式中途转为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转变土地使用权的,均属于有偿使用一类的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按照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包括前期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活动,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决不可以有丝毫的虚伪与骄傲。既然是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活动达成的意向,或者出让合同双方签订的意思表示,受让方应当定额、定时、定期或者一次性地交讫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否则,出让方或者招标方、招商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

    二、08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是2008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的制式合同,对于包括法定的期限以及期限届满等项内容,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均不能篡改文字内容甚至于标点符号。

    现择要介绍示范文本第2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及其他的规定。

    第7条规定:“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破折号)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8条规定:“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破折号)元(小写(破折号)元)。”

    第9条规定:“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破折号)元(小写(破折号)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10条是分期分批付款的规定。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受让人支付利息。

    第11条规定:“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将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我们光是阅读物权法第137条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不能完全明白其全部含义。结合08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可以豁然开朗。

    比如说,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从来没有“国有”二字),是否应当签订合同,是否全部不交纳土地出让金、租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这些我们是不清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第7条规定了“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就使得我们明白了许多。实际上,许多国有企事业单位出租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的事情早已有之,他们不光是出租国有的厂房之类的建筑物、构建物,还大量的出租土地。比较典型的是出租国有企事业单位出租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作停车场、仓库等。国有农场的土地很多,他们改变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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