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两种所有制,并不存在“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可以分离”、“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可以相结合”的法律要件。当然,这并不否认土地和建筑物、构建物这些生产资料与生产劳动紧密相关,而仅仅局限于国家所有人与集体所有人的紧密相关;其他的土地使用权人,如城镇私有厂房、商铺的所有权人,也有屋基的土地使用权,不过,这种土地使用权没有经过物权化的法律认证。
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化,是以法律和法律的手段固化物权,保障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其中,物权法是重要法律工具之一。
2.是否有这种物权化是不一样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化之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混合所有和其他权利所有的各种不同所有制全面发展。各种权利主体均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合法取得地上的建筑物、构建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房地产商品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顺应的是工业经济、商业经济、交通和建设经济以及住房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产业经济和消费经济的协同发展,拉动了不动产投资者的刚性需求,引发了全国各个城镇厂房、商铺、写字楼及其住宅的投资热、消费热和租赁热。在此三热之中,除了原有的一些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单位与个人以外,也不乏数以亿计的新商人、新产业者以及外国、海外的新商人、新产业者。
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与人们生产紧密相关的物质利益”,有房地产商品市场与没有商品市场是不一样的,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化与没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化也是不一样的。前者没有完整的物权化保障的法律要件,所保护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对象、适用范围也相当有限;后者有完整的物权化保障的法律要件,所保护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对象、适用范围相当宽松。
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与人们生活紧密相关的物质利益的物权化倾向
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化之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混合所有和其他权利所有的各种不同所有制全面发展。各种权利主体均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合法取得地上的建筑物、构建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这种现象不仅涉及到生产资料的紧密相关的程度,而且不仅涉及到生活资料的紧密相关的程度。
我们承认,在建设土地无偿化、福利化和城市住房福利化条件下,有其存在的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用福利社会主义的观点来解读是无可厚非的。然而,用土地经济学的眼光来解读,其却是低效率的,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节约用地、集约经营和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求。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35条
相关名词:
〖建设用地使用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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