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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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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四是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的从物与主物完全集合。其中,尤其是文物类的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为甚。

    五是不动产或者动产文物的从物与主物完全集合。其不可分割性处于最高控制等级,否则容易破坏文物。

    以上完全耦合式主物与从物关系,完全适合于“从随主转”规则,而拆分转让的可行性是很渺小的。

    2.半耦合式

    是从物与主物不一定完全集合、容易分离或者容易用其他从物替代的耦合式,对于主物的使用价值、经济性、安全性、可靠性也有一定的帮衬作用。理论上主物离不开从物的辅助作用,实际上此类从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不如完全耦合式的从物价值和使用价值,原所有权人或者新所有权人可以比较从容地更换从物。此类从物与主物,主要是指人造物、消费物之可分割物。

    属于这一类型的,主物转让时,可能会产生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主物转让时,从物随主物转让;另一种情形是主物转让时,从物也可以不随主物转让。

    譬如一辆汽车和一个遥控器,汽车是主物,遥控器是从物。主物对于从物有着技术上和使用价值上的依赖性,这是属于完全耦合式。遥控器虽然自身价值不大,但使用价值很大。更换一个遥控器也不保险,转让人转让了汽车却没有转让遥控器,同样地可以打开已经转让过的汽车门,开得了转让过的汽车,等于是留下了隐患。物权法规定的“主物转让时,从物随主物转让”,能够保障受让人的成套购买权,转让人遵从这一规定是应尽的义务。除非受让人始终拒绝遥控器的受让。

    又如一辆自行车和一副自行车锁链,自行车是主物,自行车锁链是从物。主物对于从物没有技术上和使用价值上的依赖性,这是属于半耦合式。自行车锁链价值不大,该锁链可以使用其它锁链来代替。转让自行车时,购买人可以谈条件,既可以连同受让自行车一起受让自行车锁链,也可以只受让自行车不受让自行车锁链。物权法规定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表示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所依据的合约自由的规则,是灵活机动的物权选择原则。

    无论是完全耦合式或者半耦合式,从物是否随主物转让,可由出让人和受让人双方约定解决。物权法规定的“主物转让时,从物随主物转让”,总体上是指导性的规定。

    二、主要性质

    主物和从物的性质以及划分的标准,可以如以下几个方面来概括。

    1.均为需聚合和可独立的物

    主物和从物从物理上划分,是两部分独立的物。从物的这种“独立―耦合―独立”的流程,是随着主物的使用循环往复的。

    独立的物,不是相互排斥的物,而是能合能分的集聚物。主物与从物于耦合之前为各自独立的物,耦合以后为相互联系的物。

    比如汽车发动机与传动机构、操作机构、电路机构和车体、车厢、车座等等整体形成一个物―汽车。转让汽车,当然包括转让汽车发动机在内。又如汽车遥控器并不附着在汽车整体之内的,可以构成独立的物―从物。汽车与遥控器的关系,就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它们耦合之前为各自独立的物,耦合以后为相互联系的物。

    2.均为不同的效用

    主物和从物从作用上划分,主物起主导作用,从物起辅助作用。主物和从物耦合在一起发挥聚合作用,其作用力不能互换,不能颠倒。但必须有从物附着于主物的事实,并且从物对主物发挥的作用是辅助性的。

    主导作用,是指物的使用价值、经济性、安全性、可靠性明显地优异于其他物。其主要表现是,没有主物的特殊作用,就没有物有所用的主要效率,或者说就没有效能效用。

    辅助作用,是指物的使用价值、经济性、安全性、可靠性明显地服务于其他物。其主要表现是,从物是服从于、服务于主物,使得主物的效能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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