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物的有主物或者无主物,是否赞成发现人取得主义,没有明文规定,却是长期存在的现象。正如本文所叙述的那样:……除了法律明令保护的野生动物、野生植物以外,对于进入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荒原、滩涂上打猎、捕鱼、砍柴伐薪、采集野生植物果实、药材并取得猎获物、采集物的所有权,国家也不禁止,也存在取得捡拾抛弃物、无主物而取得所有权的情况。
“无论是遗失物、无主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优先适用、优先保护”这一原则,平民百姓大家是可以理解的。然而,恰恰相反,恰恰是那些地方政府反而不理解。
大规模的城市工程建设中,由地方政府一手主导的旧城改造工程,大量的古建筑、地下古迹遗址遭受人为地空前绝后的大破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也无可奈何。甚至于一些古宫殿古建筑也被有关部门出租,肆意作为商业开发用途,对于文物的毁损相当严重。以北京市为例,其本是几千年来日渐建设成就的文化古都,是世界上最著名的文化都城之一。北京的古城墙、古建筑、古街巷、古园林、古寺院等古文化遗迹和四合院、琉璃屋等遍地都是。但是,在近三十年来大规模的房地产建设中,很多地方只顾经济利益,不顾文化利益,很多文化古迹被毁于一旦,万劫不复,实在是令人发指!更有甚者,房地产开发商的后台老板竟然是执法的地方政府,而且完全是置于天子的脚下和眼皮底下一览无余。有人说,北京市的古建筑遗址、古文化遗址与附属设施,是全世界在和平年代被人为毁损最为严重的地方!政治文化中心的首都北京尚且如此,全国各地更是怵目惊心!
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同文物保护法的适用,《民法通则》第79条关于“不明埋藏物、隐藏物的归属与遗失物、失散动物的归属”,《刑法》第270条关于“非法占有遗忘物、埋藏物的处罚依据”,《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条关于“地下资源、埋藏物、市政公用设施出让、转让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都有相应的规定,限于篇幅,故不赘述。
文物保护法时刻面临着各方面严重的挑战!文物管理,人人有责。文物管理,任重而道远。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14条;民法通则第79条,刑法第270条,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条;新文物保护法第2条~第4条[文物概念与保护方针]、第5条[国家专有的文物]、第7条[文物保护的共同义务]、第12条[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第27条~第49条[文物考古发掘]、第64条~第79条[法律责任],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54条~第63条[违反文物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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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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