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关系,是商品经济社会的产物。债本身就是一项物债权的锁链,发生连锁反应,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是得据此请求他人作为一定给付,这就是物上请求权,请求权人就是债权人,亦可称之为物债权人;另一方面,则是据此回应请求而为一定给付,这就是给付义务,承担给付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亦可称之为物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这种关系,具有正负物权对接的关系,因为有国家认可的债法和物法作为依据,可以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从而使债法和物法成为事实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法锁”。
所谓“法锁”,就是物债权“法律上的锁链”,好像有法律的绳索、锁链,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连接在一起,对于双方当事人进行行为拘束,受国家法律的拘束同时受社会道德正义的拘束。人在无债的束缚时是自由自在的,一旦债的成立,双方当事人就好像被戴上了法律的锁链,行动上受到法律和他人的限制。只有解除了法锁,债务人重获自由,债权人也如释负重。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由物权产生债权,又由债权束缚人权,形成“三角权”和“三角债”,形成三重“法律上的锁链”。
法锁上的钥匙,就是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正义。这种约束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才发生的,是双方自愿的,而不是强制性的。法律所强制的,是双方合法合约的履行,同时对于不合理的合约进行规范,进行法律的维护。
法锁是整个经济社会最普遍存在的现象,无论是共有体、公有体或者个体,或多或少地与普通法锁、担保法锁发生关系。
2.共有关系的法锁
共有关系的法锁,就是共有人对外和对内两个物权体系因债权、债务而产生的法锁。也就是因共有的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将共有人捆绑在一起,并且与外部的债权人、债务人捆绑在一起,形成一环套一环的物债权的锁链,并统一受法律的保护。
其就是共有物的债与法锁:一方面,共有人是得据此请求他人作为一定给付,这就是共有物的物上请求权,请求权人就是共有物的债权人,亦可称之为共有物“物债权人”;另一方面,则是据此回应请求而为一定给付,这就是共有物的给付义务,承担给付义务的人是共有物的债务人,亦可称之为共有物“物债务人”。以上“物债权人”和“物债务人”可以对外发生效力,同时也可以对内发生效力。
对外发生效力时,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经济行为或者物债权事实的合约成就时开始生效;对内发生效力时,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经济行为或者物债权事实的合约成就时开始生效,同时对于共有关系人生效。就是说,共有物的债与法锁,可以同时锁定对外和对内的对象,可以同时生效。
共有关系的法锁,一是共同共有关系的法锁,二是按份共有关系的法锁。
在对外关系上,两种共有人的责任、义务、权力与利益几乎是大体相当的:因为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在对外关系上,两种共有人的责任、义务、权力与利益是略有不同的:因为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两种共有人的追偿权是完全一致的: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共同共有人,也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3.物权化方针
共有物法锁关系之物权化方针,实行债权保护主义和清偿债权中心论,主要在于理顺共有人对外、对内的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对内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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