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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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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特别权。

    共有物分割的特别权,除了共有物分割权的主体可以确定范围以外,其客体也可以划定范围。譬如,特别提款权、特别分配权、特别支配权、特别请求权、特别物上权、特别利用权、特别实物分割权等。所有这些客体范围,对于按份共有人和共同共有人均可以自由选择,自由约定。这种特别而又灵活的选择,是对于原有的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关系进行特定范围的适当调整,特别是对于共同共有关系进行特定范围的适当调整。因为原有的共同共有关系是相对平衡的财产关系,共有物分割的特别权在共同共有关系出现,有可能会按照按份共有关系的办法来执行,打破了常规。例如,家庭共同共有关系中,共有物分割的特别权是屡见不鲜的,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家庭中男孩子比较女孩子具有某种意义的特别权,给家庭贡献力量大的就具有某种意义上的特别权,家长喜爱的子女具有某种意义上的特别权等等。

    以知识产权、技术专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入伙的共有人,具有分割共有物的自主权、优先权的某种资格,比较容易设立特别权。问题在于如何设置、行使,如何限制、收回,如何优势互补、利益均沾。通常是经过权利补偿、权利置换的办法来解决问题。

    二、专家说法

    共有物分割权的行使是个老大难问题,里面有许多未知数。物权法第99条首次提出来这种指导性规定是个尝试,需要在实际工作中总结经验教训,逐步完善这项制度。

    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中,提出依据共有人约定分割的原则、依法分割的原则和损害赔偿的原则。其中之一是依法分割的原则,这是比较难理解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理会,加深理解(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第217~218页)。

    1.解读文本中说,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是否可以分割,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据本条的规定予以分割,即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随地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理解]以上说法,是指“依法分割的原则”的基本概况。这是从传统物权法和微观物权法角度来讲的。倘若从当代物权法和宏观物权法方面来透视,合伙、股份等法人之共有关系肯定比非法人之共有关系严格要求一些。法人之共有关系受工商行政管理、注册资金管理、税务管理、合伙企业法或者股份公司法限制和禁止抽逃注册资金与偷税漏税、禁止内幕交易与非法瓜分股民财产等等“依法分割的原则”。如果涉及到混合所有制即广义“合伙”企业中国家、集体财产的分割,不光是要考量所有权制度的小原则,更要考量所有制制度的大原则。

    2.解读文本中说,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随地请求分割。按份共有是各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相当于分别所有的权利。因此,按份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按份共有人有权请求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自己的份额。这种请求不需要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只要共有人提出请求,就会产生分割的后果。

    [理解]以上说法是单边主义的请求权。而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恐怕不能一概而论。比如,几户农民合租几亩田地种植作物,等到收获季节,大家把粮食分回家,有的农户就此退伙,请求将属于自己的资金、劳动工具拿回家,按份共有人有权请求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自己的份额。由于是临时的、无关紧要的合伙关系,也不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约束,故这种单边主义的请求权是行之有效的。然而,在夫妻共有关系中,不仅仅是共同共有的财产不能随意分割,就连很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也不能随意拿走,需要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夫妻共有关系中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也可以视为“按份共有”的财产部分,因为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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