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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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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义务更多。共有人不能以不行使共有权为理由拒绝承担责任、履行义务。

    所谓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我看有三个板块,并且每个板块是有一定区别的。

    第一板块,是夫妻共有、家庭共有板块。这一部分不但有成文法的规范与调整,而且有习惯法、道德法的规范与调整。有的夫妻、家庭也把西方国家什么aa制也学来了,这真不是个好事。夫妻、家庭里本来应当相敬如宾、恩恩爱爱、扶老携幼、扶危济困,应当让收入水平高的多承担一些义务,让收入水平低少增加负担,这才是最公平合理的。然而,aa制会破坏好传统、好作风,只讲金钱,不讲道德风尚、人情世故,即使是夫妻、家庭关系仍然存在,但真正好的共有关系是名存实亡了。

    第二板块,是业主共有、相邻物业小区共有板块。这一部分不但有成文法的规范与调整,而且有习惯法、道德法的规范与调整。但道德法主要在于和睦相处、清洁卫生、安全保卫等方面,比第一板块的项目有所减少。比较而言,物权法第98条比较符合这一板块的权利与义务,无需赘述。

    第三板块,是合伙共有、股份共有板块。这一部分关于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项目非常之多,主要由物权法、民法、民事经济法、行政经济法的规范与调整,少量的涉及到习惯法、道德法的规范与调整。普遍意义在于,企业对内和对外都要以诚实、诚信为本,如果连共有物管理费用的负担这样基本的诚实、诚信都没有,那么,这种企业迟早是要散伙走人的。哪怕是其企业做得再大再强,诚实、诚信的支柱一垮台,整个共有关系就全破产了。

    二、一般分析

    1.“要我出”的权利与义务

    此为通用法则之一。

    “要我出”,意指共有人不打算出、不情愿出、客观上不能出等情形,是被动性出管理费的情形。这种情形一出现,共有人之间容易引起争议。

    争议出现以后,共有人可以坐下来商议,如果一方共有人按时负担了管理费用或者超额负担了管理费用,另一方共有人没有按时负担管理费用或者根本没出管理费用,那么,他们可以在权利与义务之间进行平衡:(1)共有人按时负担了管理费用,可以保留既有收益的权利;(2)共有人按时负担了管理费用并且超额负担了管理费用,可以对原有收益的权利进行加权;(3)共有人没有按时负担管理费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程度,是否进行内部责任的追究,是否保留、或者略为扣减既有收益的权利;(4)共有人没有按时负担管理费用并且或者根本没出管理费用,可以对原有收益的权利进行减权。(5)对于多次的、长期的不负担日常负担管理费用又不听从劝告的业主,考虑是否以停电、停水、停供燃气、停供暖气等办法处置。但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相应的规约。没有规约的,应当依照当地政府制订的《物业管理条例》来对照实行。

    按照物权法“权利与义务相对均衡”原则,共有人多负担一份义务,就可以多得到一份权利。一般而论,这里指的收益的权利的增加;特殊情况下,如果有的共有人长期、一贯不履行管理费用的义务,根据情节轻重程度,而长期、一贯履行管理费用的义务的共有人有权限制以至剥夺他们的权利。否则,如果有的共有人长期、一贯不履行管理费用的义务,可能面临着警告、罚款、共有权被限制以至权利被剥夺的处境。当然,以上这些假设,主要的是针对合伙共有关系而言的;对于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相邻共有关系而言,不能滥用强制性、惩罚性权利。

    “要我出”存在非自愿性、非自觉性的因素,共有人是否采取强制性、惩罚性手段来执行,依然是共有人内部的主权事务。对于这一点,各国的民法均采用弹性、折中的规定,只能给共有人提供参考意见,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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