皆有的形式。但是,不同所有制合资合作产生的按份共有制和共同共有制,无论他们的级别高低,从政治物权来说都是“按份共有制”,而从财产权上说是按份共有制和共同共有制皆有的形式。
国家统计局和统计学上,以及公司法上,将国有独资企业、独资公司与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区别开来,将集体独资企业、独资公司与集体股份有限公司区别开来,并分别计算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免不了运用政治物权来分析“共同共有制”和“按份共有制”的比重。
按份共有制与共同共有制的划分,是个法理技术服务问题。关键在于要判定两种物权共有制是否合法,光是依靠传统物权法、微观物权法的做法,光是依靠以所有权制度来决定按份共有制和共同共有制,有可能误入歧途而发生严重错误。
2.两种共有制若即若离
所谓共有,本身就包含了共同持有、共同拥有和共同支配的意思;但是,有的人认为共同共有这个概念太笼统,有点含糊,有必要再细分一下共有制的门类,于是乎,就产生了“按份共有”的概念。关键在于,“共同专控型共有财产”是一种特殊的共有财产,需要严格地加以区分,不能随意分割这一类财产。
按份共有,是具有特殊性意义的概念。所谓按份共有,就是其既承认数人对同一标的物共同共有,但大家的份额不是均等的,有容易与不容易分割的财产。其中,不容易分割的财产可能会被大家列为“按份共有之共同共有财产”。尽管按份共有从共同共有中分离出去,共同共有的某些特征、汁味。
共有的划分主要是从同一物的共管控制权上来考量的。无论是按份共有制还是共同共有制,个别人也不能随便将同一标的物拆分为多种所有权形式。
例如,规划物业小区内的一些附属设施与管线设备,物权法上确认为“共同共有”的财产,而从每个业主购买这些附属物业方式来说,一种是每个业主平均分摊付款的,一种是按照户内建筑面积大小来进行等级式付款的,无论是哪一种,全部都看作“共同共有”的财产了。因为那些共同财产是不能随便分割的,是属于共同专控型共有财产,跟一般的“按份共有财产”和一般的“共同共有财产”的物权化模式是有着严格的区分的。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是交叉性的概念。以定性分析,按份共有包含了共同共有的某些性质成分,在共有财产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上,于不分割财产等静态表现方面似乎是共同共有而不分彼此与份额多少的。将按份共有财产化作共同共有财产,是企业管理、过程控制和限制共有人多余权利的需要。如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东,无论其出资额度多少,不准其随意抽逃资金,证监会不准其内幕交易以免损害广大中小股民的利益等,所有这些实质上是将他们的按份共有视为共同共有。以定量分析,因为要界定出资人的权利与义务、投资风险和职业责任等,特别是在分割财产、利润分配或者共有关系人退出共有关系时,参照按份共有的处理措施是公平合理的。按份共有制于适用范围、适用时间与条件上,其限制性的客观条件和法律要件是相当的多,一般要比共同共有制被条件限制的多一些和严格一些。
3.共有物转化为财产权要附加条件
共有,于罗马法中的直接意思表示,即为共同、连带地处分,而且是不可分割划分的所有权。按份共有制,不是按份分割划分所有权,譬如,“几分之几的所有权”这种提法是不成立的。谈论物权与谈论财产权是不一样的。物权主要是对于物的圆满状态负责的,财产权主要是对于拥有和分割财产负责的。
按份共有制也罢,共同共有制也罢,如果要将物权转化为财产权,必须要经过物权的变更、转移或者消灭来解决,或者要经过消灭共有制来解决。当股份制企业关闭破产时,需要统一清算完毕,才统一分割财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