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存在于长期的土地享用权中。不动产的优越于动产的能动性,因为不动产所有权人放权让利而直接支配不动产不够紧密所致。
2.法律调整结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所有权共有制最初产生于民法,主要源于罗马法、日耳曼法两大大陆法系。由农业社会向工业化社会渐进过程中,人类的逐利活动更加迫切和明显,公法由此而大量产生,人们不再将目光专注于所有权共有制,更多更好地专注于作用权共有制。
除了传统的土地出租以外,房屋出租、车辆出租及其他的财产出租多了起来;而土地的出租,由传统民法中的土地租用最高30年,提高到租用30年以上、100年以下,有的国家如俄罗斯甚至于可以永久出租农用土地。尤其是城市土地的作用效能显著提高,土地所有权相对地向国家主体集中,土地使用权相对地向私人主体集中。所谓建设规划,就是土地、建筑物的国家规划,就是在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和土地使用权共有制之间找出平衡点,这个平衡点就是土地作用权。
3.利益均沾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有的人会认为,所有权是最高一级的物权,其收益权大于其他物权中的收益权,因此,所有权人的收益一定会大于其他物权人的收益。这种论点是以偏概全的。表面上是如此,很多时候却不是这样的。
所有权共有制,很多是信托型所有权共有制,所有权人不能直接支配所有物的情形是经常发生的。加上财产的升值、贬值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客观存在,所有权共有制与作用权共有制利益均沾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中,委托所有人与受托所有人之间利益均沾关系,是第一层作用权关系,也是主要矛盾之所在。在此基础上,还有用益物权共有制等关系人参与并发生利益均沾。
所有权共有制,很多是间接支配型所有权共有制,所有权人对于股票、股权、土地等财产权的间接行使,使自己的作用权被削弱,其他权利人的作用权被增强。这样一来,“用益物权人的收益大于所有权人的收益”现象不断发生。如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对于散户的股民而言,属于用益物权共有制的一个类型,股民们总是亏损,而他们却赚了很多钱,甚至成为“反常”的典型。房地产开发商不是土地所有权人,他们的利润可达几倍甚至于几十倍;而国家是土地所有权人,所得收益远远不及房地产开发商的利益。
综上所述,所有权共有制与作用权共有制既可以聚合,又可以分离,各自的出发点和利益均沾程度是不同的。各自的功能、特征不同,所有权共有制不能完全替代作用权共有制。作用权共有制不能完全替代所有权共有制,只能因地制宜,优势互补。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93条
相关名词:使用权共有制利用权共有制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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