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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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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共有制中,也经常在内部存在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信托物权等共有制。

    但是,狭义的物权共有制只不过是最基本的物权共有制,所谓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之类狭义的物权共有制,主要是用于规范与调整业主共有、合伙共有、家庭或家族共有、夫妻共有之类的物权共有制。这些“私法”中私物权的物权共有制是广泛存在与存续的,但就其社会地位、物权价值和经济价值,远远不及公公共有、公共共有、共共共有和公私共有、共私共有之类的社会地位、物权价值和经济价值。

    况且,从宏观物权法、当代物权法角度解析,对外和对内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以及劳动关系、社会关系的物权共有制,远远地比我们想象的复杂得多!

    毫无疑问,物权共有制,穿插了所有权制度和所有制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四大网络体系,是关系网络系统最开放、最密布和最复杂多样的一类综合性物权类型!申言之,古典物权法、微观物权法将极其复杂的问题极其简单化,只讲所有权决定论,不讲所有制决定论,也不讲他物权参与论、内外物权综合论,这百分之百是有害无益的!

    二、基本要点

    1.共有的形式。法定的共有关系,不是以调整物的分配关系为主体,而是以调整多个权利主体对于同一标的物一定份额的权利关系。每个共有人,对整个物享有一定份额的所有权。因此,他所享有的不是一定份额的物,而是对物折成一定份额的权利。但是,共有的形式,总体上是以共同共有为主要特征。共同共有是可以完全确定的,按份共有是不能完全确定的。因为,按份共有往往处于变更状态之中,不稳定的因素相对较多。

    2.共有的成就。共有,存在于整个社会、家庭社会的各个权利结构之中,其成就的因素很多:(1)基于共有人意思达成发生的有:共同合伙、共同受让财产、共同购买物品、共同继承财产、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2)基于客观事实的意思达成面而发生的:物的附合或混合、共同发现埋藏物、共同拾得遗失物等。(3)基于其他客观条件意思达成发生的有:共同自然所得、共同劳动所得、共同出资所得、共同发明所得、共同役权所得、共同利用所得等。

    3.共有财产的分割。每一个共有人都有权在合适的时候要求分割共同的财产,而不以全体共有人的一致意见为必要。但是,事先有约定的或者有习惯的,按照事先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执行。

    传统意义的所有权共有制属于低级的共有制,比较单调,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分配趋向于比较自由。现代意义的所有权共有制属于中高级的共有制,相对多样化,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分配趋向于比较严格,特别是不动产和大宗财产的分割是如此。

    4.所有权共有制与其他物权共有制的关系

    应当指出的是,法学界并没有狭义的物权共有制和广义的物权共有制之分的,也没有“物权共有制”的说法。他们就直呼“共有”,当然仅指所有权的共有。笔者经过认真分析研究,民法、物权法中不仅仅只有狭义的物权共有制一种形态,肯定还存在广义的物权共有制的形态。除了所有权的物权共有制,还有使用权的物权共有制、利用权的物权共有制、作用权的物权共有制等多个门类,所有门类加起来,就是广义的物权共有制。

    中外法学界,为什么没有广义的物权共有制而仅有狭义的物权共有制之说?或者说,为什么仅有所有权的物权共有制而没有使用权的物权共有制、利用权的物权共有制、作用权的物权共有制之说?

    最可能的原因是“所有权决定论”或者“所有权万能论”的思想作怪所致。有这种思想的人就会认为,所有权是主物权,在整个物权体系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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