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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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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为所有权共有制容易被使用权共有制、利用权共有制、作用权共有制等共有制所替代;在土地所有权公有制的大前提下,所有权共有制更容易被使用权共有制、利用权共有制、作用权共有制等共有制所替代,并且“另类共有制”变得相当普遍。

    各共有人之间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其基本要件是,主体条件适格、客体条件适格、权利与义务适格,并经得起物权效力的检验。共有制的形态是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均力求将共有关系调整为圆满状态。所调整的共有关系,主要所调整的是人的权利关系,其次才是调整物的分配关系。如果将注意力全部集中到物的分配关系上,有的共有权人的共有份额可随意扩大以致包揽,有的共有权人的共有份额可随意缩小以致消灭,物权生态系统就容易遭到人为的破坏。

    二、等级形态

    主要可概括为以下3种等级形态。

    1.高级物权共有制,即制度物权共有制。亦称法定型、对象固定型物权共有制。指城乡集体所有制。政治上常常将他们视之为“公有制”,而物权法理上应当是“共有制”,也是介于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和私有制之间的“物权共有制”。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改制过程中,城乡集体所有制之生产资料、劳动力、劳动工具“三要素”已经不全面了,很多被股份制和私人合伙制所替代。

    之所以说其是高级物权共有制,其一指其是由法定的固定的优先的经济体制和产权体制,土地类资源的优先取得和产业资源的优先配置与优先发展,是其他共有制物权主体所不能企及的;其二指其是对于中级物权共有制和低级物权共有制可产生较大的影响力和排他效力,且其影响力和排他效力主要取决于法权地位,法定的比意定的更容易受到法律的保护。

    2.中级物权共有制,即合伙企业物权共有制。亦称法人型、对象明确型物权共有制。指由两个以上私人组成的生产经营企业,包含有财产权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物权关系,是一种相对固定的物权共同体,物权地位仅次于高级物权共有制而优于低级物权共有制。其优先权和排他权、对世权地位主要取决于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登记后的法人地位,比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注册登记的共有人有着更多的发展权与产业生存权。因其不具备集体共有制诸多的资源优先权、产业优先权以及其他各种法定的优势的权利,只能是屈居第二位。

    《合伙企业法》对于中级物权共有制的设立生效、参与办法、事务执行、合伙关系、入伙退伙、解散清算和法律责任等有系统的规定,是关于财产权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物权关系的标志性法律。除了一般性分割共有财产以外,对于特殊情势下的分割共有财产也有相关的规定。第20条规定:“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一方面要规范与调整内部的共有关系,另一方面要规范与调整外部的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特别是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需要优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低级物权共有制,即一般私人物权共有制或者说业主共有制。亦称自然人型、零散型、多样型、对象随机型物权共有制。指由两个以上私人组成的物权共同体,为了整合财产权或者标的物资源而进行的财产保值增值活动,共同享有所有权,对财产享有共有权。这种共有权人不一定要进行工商管理注册登记,也不享有集体共有制那种自然资源和产业资源优先权,故自然成为低级的物权共有制。

    低级物权共有制,是私有制中最为活跃的、组合形式最自由的财产所有权规制,分为私人不动产共有型、临时或随机凑合型、被动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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