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进书架
相对用水较大、长期利用、应急利用的权利,需经水行政有关部门的规划批准执行。需要共同遵守的义务,一是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二是对自然流水的取水和排放,包括排渍、排涝、排污,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对于自然流水的利用,专门法有规定的,首先应当适用专门法的规定。水法等法律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中国对于跨行政区的河流实行合理配置制度,力求达到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目标,按照此原则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

    水法第45条规定,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报***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水法第20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二、排水相邻关系的的处理措施

    排水,指不动产权利人之间为了生产、生活需要而发生相邻的排水活动。生产领域的排水是趋利避害的功利性行为,消费领域的排水是用水耗能的非功利性行为。排水权人也要按照水资源供需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排放的原则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当代社会的排水问题,集中于水源污染和水患灾害二大矛盾焦点之上。有人认为地球上的水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遏的,于是就大手大脚地使用水、浪费水。有的单位单纯追求经济效益,随意地向地表、地下和水源上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水、污水,破坏他人美好的生产、生活。所有这些,都是不文明的行为,成文法和习惯法均予以坚决制止。地球人口骤增,工业化、城市化迅猛发展,导致全球气候异常,骤冷骤热,厄尔尼诺气候施虐全世界,农业的水患灾害频仍,排涝、排渍、抗洪、抢险,不断地考验每个地区的政府与人民,同时,雨季的排水权纠纷也不时发生。

    传统民法将排水权和义务仅仅锁定在农业社会的狭隘思路上,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客观需要。排水的权利与义务一直可以延伸到千家万户,法律法规的适用也不仅仅限于民法通则、物权法这样一些民法范畴的规定,而行政法范畴的规定往往容易被人们所忽视。

    (一)民法意义上的排水权与义务

    按照习惯法,高地权利人为使其浸水、渍水之地排除水害或者排泄其他用水至公共通道时,可以使水通过低地。但应选择于低地损害最小的处所和方法来妥善解决。对低地仍有损害的情况下,应给予补偿。水流因事情突变而在低地阻塞时,高地权利人为保障自己的排水,有权以自己的费用在低地建造疏通积水的必要工事。但对费用需要分担的和另有习惯的,从其习惯法。

    排水权人为引水、排水通畅,有使用邻地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的义务。邻地设施的权利人有为排水权人排忧解难的义务,为公益事业的排水提供便利和物资上的援助。排水权人为疏通其所在地的积水,可以使用高地或者低地的过水场地和工作物。排水权人应按其受益的程度,负担该设施的设置及保存费用。排水过程完结以后,排水权人应当恢复相邻土地和设施的原状,排除对他人的妨害。

    行使排水权应当顾及左邻右舍,不能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