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参股企业基本上属于专控型(有人称为垄断型)企业,每年的企业利润十分可观。地方政府财政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中小型和充分竞争型的居多,财政资源、自然力资源、投资资源、产业资源基本上没有多少优势,没有得到多少优先发展权,每年的企业利润不是很显著。
另外,县、自治旗县、县级市和乡、镇政府作为出资人主体,虽然物权法没有列举出来,但是客观存在的,却也形成了第三级、第四级国家出资人主体。一般而论,最弱势的国家出资人主体,就是乡、镇一级政府的贫弱型国家出资人主体。
法律规定优先发展国有经济,优先保护国有企业。国家出资人享有产业资源、市场资源、自然资源、生态资源、人力资源的优先配置权,以及优先的排他权、对世权、追及权、物权请求权和优先的统治权、支配权、管领权、管理权,在很多场合与情势下国家出资人具有最优先的法律地位。其中,中央政府出资人的优先权优于地方政府出资人的优先权,地方政府出资人的优先权优于集体组织出资人的优先,集体组织出资人的优先权优于私人出资人的优先权。
第二,相对扶持级出资人主体:集体
集体作为出资人的,由乡镇集体、村集体、组集体组织代表全体集体成员行使出资人所有权。很明显,乡镇集体、村集体、组集体组织是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集体企业法人所有权是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集体企业的资产既不是集体个人包括干部个人的(个人仅包含份有部分,但限制性处分),也不是集体企业的,而是集体成员的。保护集体出资人所有权必须区分出资人所有权主体、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和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主体。各种权利人都不得虚权、越权、侵权和滥用职权,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社会主义国家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目的,是为了指导和带领广大的工商业者消灭剥削制度,壮大集体经济,走共同致富的正确道路。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和自主投资以后,大大减轻了国家的负担,加重了集体企业的责任。在土地资源等自然资源配置以及投资环境的改善方面,国家给予相对优先的扶持,同时要求集体合理利用资源。
集体作为出资人,其主体形态,有历史的变更。农村方面,在1984年消灭人民公社以前,集体企业出资主体,有以人民公社为主体出资的,有以镇、区为主体出资的,甚至还有以市政府、县政府为主体出资的;消灭人民公社以后,集体企业出资主体,基本上以行政村或者经济合作社为单位作为出资人主体。国家对于农村集体的相对扶持,主要是以便利的土地使用权为条件来进行扶持,一般情况下,国家不再向集体单位免费注资援助。
城市方面,国家对于城市集体企业的扶持,从上世纪50年代起的公私合营、国家实施全面的产权赎买政策,实际上由地方政府出资扶持了城市集体企业,甚至于连集体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及各种社会福利也由地方政府承担包揽了下来,这个时候的城市集体企业与地方国营企业实质上差不多。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由于集体企业经济承包制的推行,国家不再向城市集体企业续出资、续投资,也逐步地不再由地方政府给予他们的职工包发工资了,扶持性项目基本上裁减了。目前,城市集体企业,大部分改制为私营企业,剩下的是股份制形式或者有限公司的另类“集体企业”,国家的扶持方法以减免税为主要特征。
第三,后起之秀的出资人主体:私人
私人出资人,是一种相对独立而涉及制度信托所有权较少、普通信托所有权较多的所有权主体。私人也可以依法成立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个别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依法成立特许经营企业和上市公司企业。
在所有的出资人主体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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