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渎职、损害集体财产和群众利益。
如果集体财产不公开、不透明、不民主,就是违反了集体的民主信托制度,必然会损害集体的财产自治制度,可以认定为一种失职或者渎职行为,集体成员有权依法追究责任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性质严重的还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责任主体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责任制度是常规制度,首先必须明确其责任主体。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责任主体是本集体的领导班子,其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集体领导班子中可以分门别类来认定:(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2)城镇集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3)也包括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主要负责人。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制度,应当是“主要负责人负责制+领导班子集体负责制”=90% 10%%u3002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占九成,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占一成。这是一种基本形态,有时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另外的一面,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制度的监督人,是上级主管部门和各个集体成员,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在内,是一种相互监管的民主监督制度。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对于集体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而言,既是一种既定的本职责任,也是一种既定的本职义务。作好这项工作,可以不奖励。但没有做好这项工作,则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并根据性质和情节须附加经济制裁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三、责任范围
凡是涉及集体财产收入支出等变量的状况,都可以列入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责任范围之内。汇总表与明细表同时公布。公布栏公布与民主大会公布同时适用。应当允许集体成员日常质询与会议质询,给予群众以充足的知情权、议事权和相当的决策权,并鼓励奖励群众上访、举报集体组织的不端行为和腐败现象。
集体财产民主公布的主要内容,就是民主公布本集体财产的动态与静态状况。常规内容,包括集体财产保值增值或者总量平衡的变化,如集体财产的收支状况,债权债务状况,土地承包执行与变动情况,尤其是财产分配、征收拆迁补偿费分配情况等内容要民主公布。特别内容,包括专有、专控财产所有权与股权变动情况,如集体不动产或者动产的转让、抵押情况,企业改制情况,股权变动情况,村办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图书室、公园和村建公路等公益事业经费的筹集与使用情况,救灾救济与养老保险的落实到人情况等内容,更要及时民主公布。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公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16条规定,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一些作风霸道的村干部长期不公布集体财产的,有可能被群众投不信任票。
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35条规定:“厂长(经理)有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二)组织职工完成企业生产经营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发展能力;(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坚持民主理财,定期向职工公布财务帐目;(四)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职工在企业内的政治权利;(五)办好职工生活福利和逐步开展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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