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在1964年的新《民法典》中得到完善(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第四版)》第364~369页)。
苏联解体以后,1994年11月30日俄联邦颁布民法典第一部分及实施法。第二篇是物权法部分。所有权主体有私有、国有、自治地方所有和其他形式的所有,并专门规定了公民和法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自治地方所有权。不再使用“集体所有制”等一些混乱的经济概念。土地所有权的框架仍然是国有化形式。私人的土地权利有:土地的终身继承占有权(第265条)、土地的永久使用权(第268条)、地役权(第274、277条)。(余能斌主编《民法典专题研究》第294~296页)。俄罗斯民法典第209条规定所有权的定义是:“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属于财产的所有人。”说明了处分权比收益权更加重要。
香港是个资本主义制度的宪政地区,属于英美法系。尽管在英国占领达100年之久,至今一直是实行土地国有制。香港人包括经济组织与个人所获得的地权,最高是99年的土地使用权。既然资本主义制度下的香港能够实行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为什么社会主义的大陆就不能实施土地所有权国有化?
严格来说,中国与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仍然有很大一段距离。占全国人口75%%u548c全国土地85%%u4ee5上的广大农村没有切实实现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影响到全国土地国有化的顺利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形同虚设,国家与集体、个人之间的地权非常模糊,产生了一系列矛盾,滋生了许多腐败现象,且有些腐败现象十分严重。
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原理,是建立在科学社会主义哲学、社会学、法理学基础上的最公平合理的地权原理,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退一万步讲,即使中国不搞社会主义了,但是无论如何也要选择走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正确道路。
道理很简单,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始终是利国利民的最公平合理的唯一正确选择,这与姓“资”姓“社”没有多大关系。土地所有权私有化和恶劣的土地使用权私有化及其劣根性,不仅危害国家、危害人民,甚至于可以危害全世界,是全世界人民最凶恶的共同的敌人!
纵观全球房地产走势和房地产连带危机的经验教训,得出一个结论,全部症结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地权设置极不公平合理,二是土地的过度利用与炒作。
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原理,是建立在科学社会主义哲学、社会学、法理学基础上的最公平合理的地权原理,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具有最高学术权威和法理效力。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60条
相关名词:【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马克思主义原理学说】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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