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制的几个必备条件是:一是生产资料、劳动工具和劳动力归集体所有;二是统一安排生产,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三是集体公有制由所有制制度决定,不能由所有权制度来决定。对照以上三个要件,农村经过家庭承包化、单干化和股份化改造以后,特别是撤社建乡之后,从组织到实权已经不具备上述条件了。城镇的集体企业经过承包化、单干化和股份化改造以后,也从组织到实权已经不具备上述条件了。其次,对照“一物一所有权主义”原理和财产共有制原则,由于集体的公有制成分已经弱化,实际上已经由集体共有制取代了集体公有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集体财产的个人股份等是按份共有的,集体未分配财产、集体企业的财产是共同共有的。集体基本上是个亦公亦私的共有经济体制,难以承担重大的社会责任,根本不能与全民所有制相提并论,而全民所有制从头到尾要对全社会承担全面的公益事业的重大责任。
关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有学者在物权法出台前后质疑这种土地所有权是虚权。罗马法系对所有权权能定义错乱,导致土地所有权认识上的偏差。中国在八二宪法颁布时将所有权定义为所有制制度下的占有形式,之后有关法律定义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导致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自动升级。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人可以自主地买卖土地,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人不能自主地买卖土地,简单对比一下就知道了什么叫实权、虚权。
二、地权构造
1.专有专用的地籍权
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首先必须立足于专有专用的地籍权。土地四至化的地籍权,须是农村范围内的、非国家所有的、专门用于改善村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土地,并且是可以确定为某个农村集体共有的农用土地。农用土地一旦确定为某个农村集体共有,排除其他所有制享有和共有的可能性。
2.专有专用的土地统辖权
专有专用的地籍权成立后,如何规范与调整地产权,是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必需的物权统治机制。集体土地共有权三种行政级别式的类型,让地籍权变成土地管理学上的民主权利,必然产生土地的统一辖理权。是以集体的地籍权为先机,以集体成员的身份权为本位,以集体专有专用的优先的土地占用权、享用权、新型永佃权、用益物权或者地产所有权为代价,依法设立、行使、保护、变更、转移、消灭其集体的土地共有权。
是法律依据统一、地籍权与集体成员的身份权统一、集体的土地共有权及其义务统一、集体专人专用及专地专用统一、集体的土地共有权与优先权、专有权、专用权统一、是集体的土地共有权与集体管理权高度统一的特种地产权。
统一辖理权,是一种自监理、他监理、共监理、互监理的土地利用与管制权。
3.专有专用的集体成员身份权
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必须有赖于专有专用的集体成员身份权。这种村民的身份权才是维系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的主体地位之所在,否则是无效的。
农村集体成员身份权是获取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的基本条件之一,否则不能获取集体组织统一辖理的土地使用权。集体成员中的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零物权与除物权以及其他的自物权与共物权,一般要求根据农村集体成员身份权而规范与调整。这种身份权是专人专用、专有专用的,是不能由他人来替代的。
4.专有专用的优先的土地占用权
村民拥有专有专用的地籍权、集体成员身份权,自然会拥有专有专用的优先的土地占用权。这种土地占用权,依然有重物权与轻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等动态物权关系之分。无论是归属于哪种共有或者专有成分,却都是相对消极的土地占用权,同样要规范与调整其设立、行使、变更、转让、保护与消灭的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