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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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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当国家的财产权利与其他的物权在同一水平线上时,这种排他性是平等的,是可以相互制约、相互排斥的。

    国家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主体,有些权利是永远固定、神圣不可侵犯的,如国家的专属所有权;有些权利只能国家取得而其他任何人不能取得。国家的某些财产具有至高无上的排他效力。

    各种物权具有一般排他的效力;国家权利主体的物权除此之外,还有物权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特殊的效力,还有确认、保护、利用、管领、支配的至高无上的效力。

    任何一种国家财产会直接或者间接地服务于“公共事业”的需要,国家财产防火墙不乏优先的、排他的效力。

    第四,国家财产防火墙的溯及效力。

    如下所示。

    二、保护国家财产应不受时间限制

    国家财产不仅数量庞大、种类繁多,物权关系十分复杂。国家财产是全民的财产,物权主体和客体极为特殊。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国家财产,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责任应当不受追溯时间的限制。

    1.追究“侵占”的行为应当不受追溯时间的限制

    侵占,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责任人将其经营、管理、占用、信托、支配的国家财产据为已有。

    所谓的侵占往往与职务侵占相关联,即国家财产的信托管领人以职务便利采取各种隐蔽而狡猾的手段来侵占国家财产,各种串案、窝案、大案、要案多来自职务侵占这一块。许多严重的犯罪分子侵吞了国家财产以后,甚至将全部脏款转移到国外的亲属账户,甚至全家人逃往国外,给追究工作带来严重的困难。建立国家财产防火墙,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力量,对于所有侵占国家财产的单位与个人的行为应当不受追溯时间的限制。

    2.追究“哄抢”的行为应当不受追溯时间的限制

    哄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责任人组织参与多人一起起哄,强行抢夺国家财产的行为。

    哄抢国家财产,是经济体制改革时期涌现出来的新的经济犯罪类型,隐蔽性、危害性也很大,是典型的串案、窝案,有一些是大案、要案,性质非常恶劣。违反国家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形式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很多情形是与哄抢相关联的恶意占有。在恶意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哄抢的同时,部分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为了严刑峻法,利用国家财产防火墙时,追究“哄抢”的行为应当不受追溯时间的限制。

    3.追究“私分”的行为应当不受诉讼时间的限制

    私分,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国家财产分配管理制度,责任人以单位名义某种借口将国家财产擅自按人头分配给单位内全部或部分职工的行为。

    私分国家财产,也是经济体制改革时期涌现出来的新的经济犯罪类型,隐蔽性、危害性也很大,很多是典型的串案、窝案,并且大案、要案占的比例非常之大,对于国家的财产管理、分配制度破坏性很大。其表现形式,与截留国家财产的主要形式基本相同,即以私设“小金库”建立据点,人不知鬼不觉地私自瓜分国家财产。其性质均属于恶意、非法占有的行为,对于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有破坏作用。为了严厉打击私分国家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利用国家财产防火墙时,追究“私分”的行为应当不受追溯时间的限制。

    4.追究“截留”的行为应当不受追溯时间的限制

    截留,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国有资金等国家财产划拨、支付、流转、使用、支配的规定与决定,擅自将经手管领的用于正当渠道的国家财产据为己有,或者挪作他用、谋取私利的行为。

    截留国家财产,也是经济体制改革时期涌现出来的新的经济犯罪类型,伪装性、危害性也很大,也是典型的串案、窝案,有一些是大案、要案,又是最典型的假公济私型违法犯罪行为。截留国家财产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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