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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人与国家机关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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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其手段是通过行政和强制性手段一致对外地来保障国家各种财产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侵害,同时根据国力来调整国内各个阶层部分庞杂的物权、产权关系,物权形态主要是动态平衡的所有权物权体系;国家机关法人的物权,仅限于本机关单位部门的财产支配权,基本上定限于国家的财产占用权,而财产所有权则专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机关法人主要是静态保持的定限占用物权体制。

    国家法人的物权具有最大宗、最广泛、最活跃的特征,渗透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阶层、各个领域、各个产业之中,并且始终担负着国家物权体系中最重要的角色。由于国家机关法人的物权既是定限的,又是静态的,比较国家法人的物权又是权轻和“量小”的,性质上、权能上、权势上、质量上、批量上和物权类别上,远远不能与之匹比。

    2.两者之间的物权有主体、客体、信托、定限、范围等方面的巨大差别

    国家法人和国家机关法人均采取制度信托物权模式,但前者是一个极大的网络模式,庞大无比,可以对全国的每一个人发生正面或者侧面的物权关系,后者是一个极小的单纯模式,主要是对国家机关内部发生物权关系。前者很多是高级和特级的物权,很少是定限物权类型,后者基本上不涉及到高级和特级的物权,基本是定限物权类型。国家法人可涉及到生产生活甚至于国外的各种物权领域,物权品种网络化、多样化而活跃化,而国家机关法人的物权领域是小之又小的,物权圈子狭窄而相对呆滞,甚至不如小型私营企业的物权品种和活跃程度。

    结论只有一个:国家机关的财产不能等同于国家的即全民的财产。国家的财产不能孤立地认定为国家机关自己的财产。虽然国家的财产是由国家机关来掌控,毕竟国家机关是为国家、为人民服务的托管单位。

    在这里,需要说明一下。即:1、本文所指国家,实指“国家法人”;国家财产,实指“国家法人财产”;国家物权,实指“国家法人物权”;2、本文所指国家机关,实指“国家机关法人”;国家机关财产,实指“国家法人财产”;国家机关物权,实指“国家机关定限物权”。法人是行政管理法的术语,用在物权法中有点累赘,故不是常用术语。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有时候不得不使用“法人”这个术语。

    目前有了企业国有资产法,但没有国家机关国有资产法,应当尽快出台此类法律。物权法第53条为我们提供了一条思路:保护国家机关中的国有资产从确认物权开始。

    保护国家机关中的国有资产必然是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无论国家选择什么道路、制订什么制度,将是万变不离其宗的:保护国家机关中的国有资产永远不会止步,永远不会停留在一个水平上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53条

    相关名词:【国家机关财产定限占用物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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