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是从总体上相对而言的。从整个社会来看,文物并不是国家独有的,集体、私人和其他人也可以拥有,国家对于全部的文物不能完全拥有,势必造成多个文物所有权在列现象,即国家对于文物的主体与客体不具备绝对的排他性功能,因此只能暂定为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和第二等级所有权,比国家文物专属所有权、第一等级所有权低一档次。就具体文物的具体权利而言,国家拥有的文物大部分应当是国家文物专属所有权、第一等级所有权,如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和一级至三级珍贵文物,应当是属于这一类的。
物权法第51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就不一定属于国家所有。这就证明国家的文物所有权等级,总体上不如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这几类所有权等级高,独占性和排他性能力略差一些,所有权的法律效力因此低一档次。
3.国家文物所有权可细分为五个等级
实际上,国家文物所有权应当有5个专制等级,从第1级至第5级依次为:国家文物永久支配所有权、国家文物专属所有权、国家文物专有所有权、国家文物专控所有权和国家文物一般所有权。简单说来:第1级的,国家对于已有的馆藏或者成就的最珍贵的文物必须依法登记,慎重公布,必须依法永久保护、永久支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出售、赠与、交换、抵押、抵债、典当和禁止提供游人参观,应当进行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严格保护等等。第2级的,国家对于已有的馆藏或者成就的珍贵的文物必须依法登记与基本公布,必须依法持久保护、持久支配。一般情况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出售、赠与、交换、抵押、抵债、典当;一般可提供游人参观,应当进行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严格保护。第3级的,国家对于已有的馆藏或者成就的珍贵的和一般的文物必须依法登记与基本公布,对于绝大多数文物必须依法持久保护、持久支配,对于数量特别巨大、文物市场上经常流通的三级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主要是古钱币之类的动产文物)应当有选择地地拍卖出售一些,所得收入并作为文物基金专款专用;可提供游人参观,应当进行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严格保护。第4级的,国家对于已有的馆藏或者成就的珍贵的和一般的文物必须依法登记与基本公布,可以不定时地收缴走私或者被盗文物,征收和征用散落在民间的珍贵文物,大力鼓励国内法人与公民以及海外华人、国际友好人士捐献或捐赠文物给国家,国家并给予适当奖励;对于大多数文物必须依法持久保护、持久支配,对于数量特别巨大、文物市场上经常流通的三级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应当有选择地地拍卖出售一些,所得收入并作为文物基金专款专用;可提供游人参观,应当进行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严格保护等等。第5级的,国家对于已有的馆藏或者成就的一般的文物必须依法登记与全部公布,对于多数文物必须依法持久保护、持久支配,对于数量特别巨大、文物市场上经常流通的一般文物,应当有选择地地拍卖出售一些,所得收入并作为文物基金专款专用;可提供游人参观,应当进行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严格保护。
二、文物的基本概念
1.基本范围
文物的基本范围。文物,指主要遗存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上地下、内水、海域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之文化物,种类繁多,有的甚至价值连城,主要有以下几大类:(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3)历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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