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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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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理。

    土地所有权当然是极为特殊的所有权,既有自身的所有权、也有关联性的所有权,仅不算关联的土地所有权种类却高达168种,这没有包括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在内。说其特殊,可能会有几十种之多,无须赘述。

    土地使用权也当然是极为特殊的使用权,既可以依托于土地所有权而共同存在、又可以不与土地所有权共同存在,既可以长期存在、又可以短期存在,既可以有偿使用方式存在、又可以无偿使用方式存在。

    第二,它符合土地的特殊用途与一般用途相结合原理。

    土地的特殊用途与一般用途相结合原理,应当是标准化统一、土地所有权中心论统一的原理。

    所谓“最佳土地权利模式=国家的土地所有权+组织或者个人的土地使用权”,意思是很明确的,只有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才是独一无二的,而土地使用权并不是独一无二的。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好比太阳,土地使用权好比小行星,所有的的小行星都围绕着太阳转。

    第三,它符合物权价值学的一般均衡原理。

    物权价值学的一般均衡原理,也是物权关系学的一般均衡原理。

    平常所说的平均地权、土地改革、节制资本、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等,应当是比较浅显的道理。这主要是指农用土地的权力分配或者是国家法人下放物权的,城市土地、建设用地自然还有另外一套办法。另外,他们下放物权时,不是下放土地使用权,而是下放土地所有权,这表面上是均衡,实际上是并不均衡。物权价值学或者物权关系学的一般均衡原理,是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物权主体与客体的,是在保留国家法人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再均衡土地使用权的。

    第四,它符合国家法人“两权分离”原理。

    国家法人“两权分离”原理是有很多特殊的原理,因为土地的物权价值和用途特殊,因此也一起特殊。所谓“两权分离”,就是国家法人的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有条件地适当分离,并不是说一定要分离。

    客观上,国家将土地所有权永久性地集权、将土地使用权根据需要和可能有目的地适当分离,这未必是一件坏事,很多情况下证实了确实是一件好事。

    有的人认为,搞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不利于保护集体与个人的利益。这根本是胡说八道。殊不知,中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都是实行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制度的,能够说政府不重视保护集体与个人的利益吗?那么,他们的城市土地、城郊土地和农村土地统统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他们的集体及其他单位与个人没有土地所有权,不一样过得挺好挺自在吗?中国城市里的集体及其他单位与个人没有土地所有权,不一样过得挺好挺自在吗?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48条

    相关名词:【中国城市之国家专属土地所有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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