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为两笔借款抵押,从根本上违背了我村抵押贷款600万元的初衷。证据如下:
证据一市公安局文检字第8050号《鉴定书》,鉴定结论:《抵押声明书》上涂改的字迹是陈连平所写。
证据二1998年5月8日,宝安公安分局对陈连平的审查笔录。请看附件:
第4页第三行。陈供认:“工业村张锦秀按照合同规定,交四本工业村的房产证给我。及有贷款600万元的手续。如工业村的法人代表委托书,工业村盖了公章的贷款抵押证明书等。”
问:“在梅林支行原梅林金融服务社,湖贝支行原湖贝金融服务社办理房产抵押分别贷出1500万及320万,用涂改液涂改,填写1500万即贷款抵押数额处,320万,再盖上宝安公证处公章,这些手续是否经宝安工业村张锦秀同意批准的?”
陈答:“以上这些手续,工业村的张锦秀是不知道的,我办理贷款的手续他是不知道的。”
以上供词可以看出。陈连平对擅自涂改声明书一事供认不讳。
证据三1995年11月28日,陈连平出具的《计划书》:“兹有我公司与工业村合作借资金的合同,我公司没有在原订合同完成。现再作协商:在1996年农历春节前退回所有抵押的房产,如到时没有办好,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我公司负责。”显然,该《计划书》表明陈连平贷款1820万元是在隐瞒我村的情况下进行的,贷款都近期满了,陈连平还伪称没有贷到款,还谎称返回房产证给我村。这一证据进一步表明:陈连平涂改我村的声明书是隐瞒的。带有明显欺诈目的。
以上证据充分证实:本案的《抵押贷款声明书》所列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是未经我村同意,陈连平单方涂改的。不是我村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我村无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本案设定的抵押关系无效。
本案设立的抵押关系无效,除了体现在上述第一大点说明的贷款抵押不是我村的真实意思表示,还体现在设定抵押的程序非法。
1《抵押声明书》的公证手续是非法的。应认定为无效。
1陈连平擅自在授权书上添加公证事项,他是没有本村的公证代理权的。
证据一市公安局文检字第8013号《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上的权限栏内“公证他项权”字迹是工业村委主任张锦秀签名盖章后陈连平添写进去的见附件。
证据二1998年5月8日,宝安公安分局对陈连平审查笔录。
第4页第七行,问:“工业村张锦秀的法人委托书有没有委托你去办理公证他项权?”
陈答:“没有。公证处办理公证是我背着张锦秀去办的。”
问:“此事张锦秀是否知道?”
陈答:“他不知道,我是在他不知道的情况下去做公证的。”
上述笔录说明,陈连平供认自己擅自添加骗取了公证他项权的授权事项。
2公证处明知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的有效期是1994年9月9日,早已经过期三个月,仍在同年12月27日接受该证明,显然存在疏忽和过错。
3办理声明公证。依《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八条规定,是不得代办的,而宝安公证处却违反本规定。接受了陈连平的代办资格。
4公证处更为明显的违法事实体现在:我村法人代表张锦秀不在公证现场的情况下,公证处不加落实便在《声明书》上由陈连平擅自涂改部分加盖校对章。因此,该公证是显失真实的。
2抵押登记手续是陈连平骗取的,应认定为无效。
1抵押登记所依据的《声明书》《公证书》是虚假的非法的。
2抵押登记申请表是陈连平擅自涂改我村的盖章时间后填写抵押事项的,不是我村的真实意愿。申请表的时间从1994年6月15日改为1994年12月15日。
3陈连平通过添加“他项权”骗取了抵押登记的授权的。我村根本没有委托他去办登记手续。
以上事实说明,陈连平是通过添加他项权骗取了我村的公证登记代理权。然后骗取了公证登记手续的。所以,这种抵押登记不仅内容失实。而且陈连平这种手续也是欺骗取得的,依法应确认为无效。
三陈连平恶意篡改我村多份抵押法律文件,骗取了公证和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后又拒不还款,已构成金融贷款诈骗罪。
我村以办理抵押贷款600万元的真实意思,向陈连平提供了如下法律文件:
1法定代表人张锦秀的身份证明;
2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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