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商业信誉造成了严重损害。”
他停顿了一下,目光扫过整个法庭,然后继续宣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第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其运营的媒体平台首页连续七日刊登致歉声明,并在全国性媒体《法治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第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肖遥名誉权损失人民币一百万元;第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肖遥商业信誉损失人民币五百万元;第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放下判决书,敲击法槌:“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退庭。”
法槌落下的声音在法庭中回荡开来。旁听席上响起一阵压抑的骚动——有人在低声议论,有人在快速记录,有人拿起手机拍照。被告席上的三个人面色灰败,撰稿人低着头,双手紧紧攥着桌沿,指节泛白;责任编辑摘下了黑框眼镜,用手背擦了擦眼睛;法定代表人的表情僵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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