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524章 新罪名设立

首页
关灯
护眼
字: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进书架
桌面上轻轻敲击着,她的目光在文件上快速扫过。“‘人格尊严侵害罪’的定义,应该包括哪些具体行为?”

    安妮回答道:“根据法案的规定,我们建议将以下三类行为纳入‘人格尊严侵害罪’的范畴:第一,以营利为目的,在广告或商业推广中将女性身体部位作为商品进行展示或宣传;第二,以营利为目的,制作、传播或展示明显且严重贬低女性人格尊严的内容;第三,利用女性的身体或情感进行欺诈性·交易,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

    最高法院的法官代表——一位五十多岁的男人,名叫亨里克·贝格——提出了一个问题:“如何界定‘明显且严重’这个标准?这个表述仍然有一定的模糊性。”

    花正接过话头,她的声音平静而清晰:“我们可以参考陈国栋法官在听证会上提出的建议,结合具体的案例来制定判定标准。比如,将女性描述为男性的附属品、将女性的价值等同于其外貌或性吸引力、将女性的身体作为物品进行估价或交易等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就可以被认定为‘明显且严重贬低女性人格尊严’。”

    亨里克沉思了片刻,然后点了点头。“这个思路可行。但我们需要在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存书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