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资源。”
“根据《帝国研究院法》地53条规定,凡偷窃科研资源的行为,赔偿相应的数额,以及判处无期徒刑。”
眼见形势不利,但陆萤还是稳住了自己。
“被告是否承认?”审判长问到
“我不承认。”陆萤将自己的观点一一道来:“首先,关于非法扣留研究院实验体幼崽这一观点纯属无稽之谈。我在捡崽崽们时没有发现它们身上有研究院的标志,所以我根本不知道这是研究院的。”
“其次,当时它们连走路和喝奶都成问题,我当时只是好心救助。”
“这是我的证据。”
陆萤提交了两份证据,一份是陆萤找到崽崽们时拍下的照片。这还多亏她上一世在公司形成的习惯,时刻备份,所以在遇到这种突发事件时拍了个照片以及及时备份。
另一份是陆萤独自承担所有的医疗和养育的全部账单。
这时候律师上场,对于法律的掌握度还得是他们来。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