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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卷 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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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网络来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并依据直销商本人的销售额和其组织下线人员的销售额来对其进行计酬的无店铺销售方式,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有相当的争议。

    2005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第二十四条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这意味着,中国的直销只存在单层次的直销,直销商本人不能够组织下线人员。

    而从200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取缔非法传销条例》第七条在定性传销行为时,“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即属于传销行为。多层次直销中组织下线人员,并依据下线人员的销售额来对其进行计酬,明确为非法传销行为。

    由此可见,在中国的直销市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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