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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章 稷下盛会(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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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狱,其兄叔向认为叔鱼“贪以败官”,其罪当杀。孔子评价叔向说:“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

    孔子说:叔鱼作为法官贪污受贿,影响司法公正,是明确的司法腐败;叔向作为公职人员,对其弟叔鱼的腐败行为并不“互隐”,而是据实数罪并依法论罪,这是“治国制刑,不隐于亲”。

    名可秀论注道,在《左传》里孔子对叔向“不隐于亲”赞为义直,《论语》里孔子对攘羊事“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赞为有直,由此可见,孔子认为要据父子案件之轻重和正义酌情处理,或告或隐,当区分处理,把握分寸,以求中道。

    名可秀又用《礼记・檀弓》中对“齐家”与“治国”中的“隐”、“犯”的规定:“事亲有隐而无犯。事君有犯而无隐。事师无犯无隐。”

    什么是“事亲有隐而无犯?”

    名可秀解释道:“几谏谓之隐,直谏谓之犯。”几谏就是委婉规劝的意思,所以“隐”亦有微谏之义。

    名可秀的这句解释还结合了《论语・里仁》之语:“子曰:‘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

    这是说,父母有过错,做子女的要和颜悦色地规劝,如父母不从,仍严肃、恭敬、婉转地再劝。“不违”,是不违背社会的规范,即坚持原则,对父母也不能迁就,但又不违子女对父母之礼,故不能太强硬,避免反目成仇。等到父母心情好时,再委婉劝谏。假如父母还不接受,做子女的虽心中忧愁,但没有怨恨。

    所以,名可秀一直强调读《论语》这种微言大义的圣贤典籍一定要联系上下文,割裂来理解肯定是出错的。

    她又引用《礼记・内则》对此的诠释:“父母有过,下气怡色,柔声以谏。谏若不入,起敬起孝,说(悦)则复谏;不说(悦),与其得罪于乡党州闾,宁孰谏。”

    意思是说:反复微谏无效,最后不得已时,也可对父母犯颜直谏。

    可见,孔子的“子为父隐”,并不否认儿子有持义劝谏父亲过错的义务,“持义谏亲”才是孔子这句话背后的应有之义。

    故,“亲亲容隐”是有界线的,有分寸的,不是任何情况下都要讲“亲亲容隐”。

    这个界线,她引用《礼记》中的表达:“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

    “恩掩义”表示以“恩”为主导原则,但并不完全排斥“义”的原则,“义断恩”则表示以“义”为原则而摒弃“恩”的原则。

    那什么是“门内”,什么是“门外”呢?

    她引用郑玄注解的《礼记》中语道:“事亲以恩为制,事君以义为制,事师以恩义之间为制。”

    这就是说,在政治公共领域与事务中,以“义”为原则,在家庭私人领域与事务中,注重亲恩的护持。

    简单地讲,如果你的父亲是平头老百姓,强占了别人的钱,你私下里偿还就是了,不要举告损了你们父子间的亲情,法律也允许你有“亲属作证豁免权”;但是,如果你的父亲是官员,你自己也是廉政官员,你的父亲贪污了,那你就必须如同叔向处置他的弟弟叔鱼一样,这个时候不讲“亲亲相隐”,你必须举证你父亲的罪,不能拥有“亲属作证豁免权”。

    这就是中庸精神,它维护人情伦理的“礼”,但不能过,要有分寸;同样,它维护人间的“法”,但也不能过,过了就违背了仁义。

    名可秀又论,儒家的“孝”,事实上包含了不能陷亲人于不仁不义的内涵。

    《论语・为政》道:“孟懿子问孝。子曰:‘无违。’樊迟问孝,子告之曰:‘孟孙问孝于我,我对曰,无违。’樊迟曰:‘何谓也?’子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

    名可秀在《论语集注》对这段话论注:

    无违,不违背什么呢?不违背礼,不是不违背父母的一切意愿。《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语:“古人凡背礼者谓之违”。故,爱父母,孝顺父母,不是一切都听从父母,不是满足父母的所有要求,而是在听从父母的话、满足父母的意愿时,以社会公认的尺度、法则、规矩、规范来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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