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后期却出现严重的弊病。改革初期,这些措施显著提高了企业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企业产值和利润的增长,但是,很快就出现了更大的问题。在这些措施的激励下,企业发放的奖金、补贴等越来越多,而完成国家下达的生产和财务计划的情况却越来越差。
第二个阶段是从1983至1987年。这一阶段的国有企业改革主要有两个措施:一个是改革涉及国有企业的财务分配体制,实施“利改税”,即把向国有企业征收利润的体制变为向国有企业征税的体制。企业向国家上交税收以后的利润全部归自己所有,这使得企业仍然有动力增产增收,也遏制了企业乱发奖金的倾向;第二个措施是改变涉及国有企业的投资体制,实施“拨改贷”。财政不再无偿注资给国有企业,而是企业只能以贷款的形式向国有银行融资。
第三阶段是1987至1992年,这一阶段的主要措施是“承包制”。企业承包一定份额的利税,承包额之外,企业自主支配。在开始的短时期内,承包制对于促进企业增产增收有很强的刺激作用,但是,经过一段时间,问题逐渐暴露出来:缺少计算承包基数的科学标准,导致企业“苦乐不均”、怨声载道;承包制大大刺激了短期行为,例如,为了提高自己的利润分成,有的承包者采取了杀鸡取卵的办法,不维修设备,不提折旧或者少提折旧,把折旧变成利润,使国有资产流失,给企业的设备造成损害。承包制下,发包者和承包者之间的产权界定非常模糊,承包者拥有企业资产的经营权,也拥有了部分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使得发包者与承包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加剧,双方侵权的行为更容易发生。承包制没有也不可能使企业获得充分的自主经营权,也不可能实现政企分开和企业间的平等竞争。
1992年之前的三次改革尝试都失败了。原因之一是,当时人们还没有充分地解放思想,没有能冲破旧思维的桎梏。社会主义等同于完全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思想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影响着人们。
第二个原因则是,人们对一个基本经济规律还没有认识清楚。那就是不触动企业的产权制度,只改革企业的表面的利益分配关系,如同隔靴搔痒,国有企业改革不可能取得成功。
虽然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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